车门突开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
2010年4月的一天,马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某道口里,路旁停的一辆小客车突然打开车门,将正常行驶的马某撞伤。原告马某将车主黄某及车辆投保的贵州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索要误工费、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.9万元。日前,XX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。
1、 原告马某诉称:马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,在某区某道口处,马某的小客车由南向北停放在自行车道上。当马某行至马某车辆左前门时,马某突然打开车门,致使马某撞在车门上摔伤,经诊断为面部裂伤。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后确定由马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经了解,马某的小客车在贵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。因此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马某误工费5000元、医疗费3000元、交通费2000、精神损害赔偿费1.8万元,共计1.9万元。
被告黄某辨称: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,同意依法赔偿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。
被告贵州某保险公司辩称: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异议,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但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。
2、法院经审理认为:黄某驾驶小客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马某受伤。有关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,且原告马某、被告黄某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。黄某的车辆在贵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,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马某的损失,故依法判决被告贵州某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共计一万元。
3、相关法律知识
突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谁担责?
(1)、车辆违规司机及乘客需负全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,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据此,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,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,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。
(2)、司机未尽义务负主要责任。
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,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。如果未履行义务,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。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。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,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。
(3)、乘客不顾劝阻强行开门需负主要责任。
若有不顾驾驶人劝阻强行开门发生意外的,乘客承担主要责任。
(4)、无违规尽义务需明确另一方的责任。
如果车辆并未违规,且驾驶人和乘客都做到了其义务,可开车门时还是发生意外了,作为一起交通事故,还应该明确另一方承担的责任。